残联厅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配套《视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提出的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要求,推动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示范市(地、州)、县(市、区)建设,依据《视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及《〈视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中国残联制定了《创建全国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示范市(地、州)、县(市、区)工作标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全国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示范市(地、州)、县(市、区)”的创建工作。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创建全国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示范市(地、州)、县(市、区)工作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市(地、州)、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将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融入社区卫生服务、社区服务和特殊教育等业务范畴,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协调配合;建立组织管理网络、技术指导网络和训练服务网络;设专人分管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负责制定市(地、州)、县(市、区)实施办法或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进行检查督导等。
2.街道、乡镇成立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残联理事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任成员,负责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的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街道、乡镇有1名以上经过系统培训并获得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师资格的训练指导师,为盲人提供直接的训练服务。各社区(村)居委会有接受过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培训的康复协调员1名,组织盲人在社区接受集中训练,并提供咨询、转介等服务。
二、人员培训
1.市(地、州)、县(市、区)残联要参加省残联举办的二级培训。市(地、州)、县(市、区)、街道(乡镇)残联各有1名接受上级残联培训的管理人员。街道、乡镇至少有1名接受系统培训的训练指导师。市(地、州)、县(市、区)残联有受训人员登记名册和相关资料。
2.街道、乡镇开展三级培训。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定期对辖区的康复协调员、残协专职委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进行培训。有培训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三、训练服务
1.掌握康复需求。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会同社区(村)居委会主任、康复协调员或残协专职人员开展入户需求调查。调查工作要有记录,对有康复需求的盲人要有登记册。
2.开展康复训练。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为每名康复对象提供不少于50小时的康复训练服务,内容包括定向训练、独行训练、随行训练、导盲用具配用及心理咨询等。通过训练,使盲人掌握定向行走技能,达到独立、安全、有效的行走。街道、乡镇残联建立康复对象训练档案,统一使用《“十一五”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登记表》,做到一人一挡一表。市(地、州)、县(市、区)残联建立年度康复训练对象名册。
3.提供全面康复。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充分动员社区力量,针对接受定向行走训练者的不同需求,提供生活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就业指导和扶贫救助等个性化康复服务,使盲人不仅能够走出家门,而且能够自主就业、自食其力,实现全面康复。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对接受全面康复的盲人建立个性化服务档案。
4.统一使用《“十一五”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登记表》和《“十一五”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统计汇总表》,有完善的工作统计和检查评估制度。
四、宣传教育
1.充分利用“助残日”、“爱眼日” 和“国际盲人节”等,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支持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的社会氛围。社区宣传覆盖面达50%以上,辖区群众对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的知晓程度较高。
2.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普及相关知识和实用技术,辖区视力残疾者社会参与率明显提高。
五、经费投入
1.中央财政按每名250元对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给予补贴,主要用于配发训练用具、训练补贴、人员培训、宣传发动等。
2.地方按照每训练1名盲人,补贴不少于250元的标准投入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示范工作、组织协调、摸底调查、建档立卡、检查评估等。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的工资补贴和培训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或从其他途径解决。
六、质量控制
1.辖区内盲人定向行走训练需求筛出率不低于60%。
2.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及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90%以上。
3.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配备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90%。
4.经过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及康复服务后,训练有效率达到90%以上,社会参与率达到60%。
5.盲人及其亲属对康复训练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辖区内主要街道和主要公共设施方便盲人出行的盲道建设率不低于30%。
主题词: 康复盲人定向行走工作标准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